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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合同履行法律指引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能作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导致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直接导致政府出台各项管控、防控措施,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是,是否可以免责,需要考虑在疫情影响下,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能一概而论。

  2.作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一方,如何运用不可抗力来减少疫情影响的损失?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如确实无法避免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及时减损、通知义务,同时要注意固定、收集证据,特别是违约方应当注意收集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及疫情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往来沟通的书面材料。

  3.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的,应怎样向合同相对方履行通知义务?

  答:当前疫情之下,如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如未能进行约定,可通过常用的联系方式通知,如电子邮件、钉钉、短信、微信等方式,但不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均应妥善保存通知的原始凭证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4.如何应对合同相对方借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恶意违约?

  答:如合同相对方以本次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一、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的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二、与对方保持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三、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5.合同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6.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7.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正常还贷付息,怎么办?

  答:疫情期间,企业的金融借款仍应按约归还,但如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此前的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发生困难的,建议企业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金融借款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证据(如各级政府放假、停工通知,无法开工造成企业生产不能正常进行,资金紧张的原因,疫情后续影响等),就还贷付息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以避免企业因贷款本息未按期偿还而被纳入逾期不良信用信息系统之内,并密切关注当前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及相关贷款银行出台的相关政策。

  8.普通制造企业、加工企业因此次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制造、加工合同标的物,应该怎么办?

  答:因防疫需要,地方政府禁止、限制复工,交通管制等导致出卖人、承揽人不能及时制造、加工合同标的物或不能及时交付合同标的物,该制造企业、加工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或定作人未依法解除合同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当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

  9.普通服务业(餐饮、旅游、住宿)因疫情、政府禁令而不能履行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办?

  答:由于疫情的影响或出于疫情防控的必要地方政府采取限制非本地人员进入本地导致餐饮、旅游、住宿等行业无法提供正常的服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服务接受者和服务经营者均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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