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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旅游、餐饮等合同履行之策1.消费者取消旅游订单或变更旅游行程,产生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由谁承担? 答:原则上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承担。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相关规定,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因此,本次疫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导致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2.消费者预订境外旅游各景点或酒店及其他服务能否无责取消?取消后损失如何分担? 答:消费者取消预订能否免责,取决于旅游地国(提供服务国)是否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若旅游地国未将“新型冠状病毒”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旅行者个人仍决定放弃出行,需按照合同中解除条款的约定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旅游地国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则旅游者个人与境内组团社、旅行地国的地接旅行社均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境内组团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个人,而对于旅行地国的地接旅行社则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中所确定的准据法来确定解除后的相关责任分担。 3.消费者在疫情之前订了外地的酒店,可以免费退吗? 答:先查阅与预定平台或者酒店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款条款,则首先适用约定条款。由于疫情属于突发情况,对于相关行程的影响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可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目前携程等相关平台已经推出退改保障政策和“安心取消保障”倡议,可先核对预订酒店的平台是否有相关政策,若无,可在预定酒店的官网或者预订信息中查看是否有退改签政策,若不支持免费退,可先与酒店进行协商处理。 4.酒店拒绝滞留的武汉旅客入住,该行为是否违法?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有些不具备防护条件的酒店拒绝滞留游客入住,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目前上海、深圳、厦门、贵阳、云南、海南、广西、广东、四川、西安、福建、江西、长沙等地,为滞留的武汉旅客提供指定酒店住宿。其中,上海、海南提供免费住宿。 5.疫情前预定了婚宴,现在许多亲朋好友都表示可能无法前来,可以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吗? 答:可双方协商,另择良辰吉日举办婚礼。如无法协商一致,则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具体分析:若婚礼恰逢疫情严重的封城期间,亲朋好友无法前来是不可避免,合同自然可以无责解除;若婚期不在封城期间且当时当地疫情并不妨碍婚礼进行,则不影响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酒店有权拒绝延期及返还定金的请求。 6.近期国家出台的免费退票政策应当如何适用? 答:近日国家铁路部门(12306)和民航部门相继出台了退票政策,要求各代售点和铁路部门办理免费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未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根据理解,该退票政策只适用于正班航班或者正班火车,包机和专列票应当按照包机单位或者专列承包商与承运单位签订的包机或者专列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与承运部门协商减免包机包车费用,从而减少双方损失。在此期间,各包机商或者包车方应当第一时间向相关单位报告情况,协调解决方案,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7.本次疫情中,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答:第一,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条款及退费规定,明确可退费用、退费手续费等相关内容。 第二,及时办理退改机票、车票、门票、餐饮、酒店以及旅游行程手续。 第三,行程退改方面遇到处理不及时、扣取费用偏高等问题时,积极与商家沟通,若沟通无果,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若商家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投诉无法解决,可在疫情结束后,向相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8.从事旅游、餐饮、运输等第三产业的商事主体与国内供应商取消订单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损失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客户需求,服务企业提前预定原料或与服务项目相关产品,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且部分协议可能存在有“对赌”条款或者任务量要求,受疫情影响,难以继续履行。根据《民法总则》一百八十条、《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9.从事旅游、餐饮、运输等第三产业商事主体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适用我国不可抗力规定,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答:具体需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等条款或者双方可以中国大陆法律作为处理纠纷的准据法,则双方处理该纠纷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此次疫情的发生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部分或全部免除各方违约责任。 第二种:若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庭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准据法,中国境内主体也应当争取纠纷在我国境内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处理,争取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 第三种:在双方约定不明且争议在我们境内处理,但适用了其他国家的法律,或者,该争议由境外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处理并适用境外国家法律的,虽然各国法律规定在法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共通性,但因各国法律制度及具体规定并不相同,针对中国的疫情以及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能认定不抗力事件尚具有一定的争议。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取消订单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消费者预订境外旅游各景点或酒店及其他服务能否无责取消?取消后损失如何分担? 答:第一,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一般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适用法律规定,需特别提醒的是:第一,海商法、旅游法、邮政法等对特定合同的不可抗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第二,涉外合同可能适用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者其他法域的法律,应当注意研判确定准据法及其内容。 第二,及时通知、采取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困难或无法履行合同,应采取包括微信、短信、邮件、函件等方式,第一时间通知合同相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积极协调各供应商,减少损失。 第三,保留证据。包括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各类文件以及相对方就合同履行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清单及发票、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等的书面通知。我们必须对于潜在的诉讼风险做到防范于未然。 第四,若双方当事人合同变更、解除,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若无法面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先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五,审查是否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及限额,如旅行社投保了主险以外的附加险(旅程取消险、旅程延误险)等,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导致的旅程取消或者延误则可以进行理赔。但旅行社应当注意所购买保险的保险限额,超出限额的部分可能无法进行理赔。 第六,密切关注政策形势,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法律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导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 第七,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作出约定,疫情期间签订的新合同是不适应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