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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化解融资租赁难题 助力防疫物资生产 【关键词】 融资租赁 合同履行 【案情概况】 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是一家在滨海新区注册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资公司”),湖北某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药业”)是一家位于襄阳的医药产品生产公司,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产品。2019年天津融资公司与湖北药业开展了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业务类型为售后回租,即湖北药业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设备出售给天津融资公司,天津融资公司支付价款后取得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出租给湖北药业使用,湖北药业按期支付租金至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后重新取得设备所有权。通过这种方式,湖北药业能够迅速融资,加速资金周转。按照双方约定,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于2020年4月15日到期,湖北药业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3500万租金;双方拟于2020年初开展第二笔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湖北药业另行提供气相色谱仪等设备进行融资,融资租赁公司需支付3500万购买价款。 2020年初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湖北药业生产经营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严重不足,无法依约定在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3500万租金。天津融资公司如果继续开展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非但不能如期收回第一笔租金,还需要支付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的购买价款,面临双重资金压力;如果不开展第二笔业务,湖北药业将面临严重的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有序复工复产,影响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进而影响第一笔租金的支付。 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王欢律师是天津市律协“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和天津河西区“企业复产复工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接到天津融资公司咨询后,王欢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得知湖北药业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后,深知关系重大,积极主动作为,深入分析案情,研究解决方案。 首先,关于天津融资公司提出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中“无还本续贷”的问题,王欢律师研究认为,“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中提出的“无还本续贷”措施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天津融资公司并不属于此类机构,故不能适用该措施。 其次,王欢律师提出,本案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债务抵销的规定,湖北药业在第一笔业务中应支付的租金与天津融资公司在第二笔业务中应支付的设备购买价款均为金钱债务,在两笔债务均到期的情况下可主张抵销。 最后,王欢律师针对以往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时有发生的因融资租赁性质和租赁成本数额认定产生的诉讼风险,认真检索了相关判例,并以“(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45号”判决为例作了进一步分析,在该判决中,二审法院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务抵销行为持肯定态度,认定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抵销之后的价款,可视为已完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在此基础上,王欢律师提出,为确保融资租赁业务性质不受影响,天津融资公司在开展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谨慎选择租赁物,并注意前后两笔业务时间节点的衔接,确保需抵销之债权债务到期时间符合相关要求。 王欢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评估和风险预判,帮助天津融资公司消除了顾虑,最终促成了双方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之后,王欢律师积极协助双方草拟债务抵销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情况、租赁成本,两笔债务的到期时间、金额,以及双方债务抵销的意思表示。目前,百利融资与湖北药业的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已开展尽职调查,顺利启动。 【案例评析】 本案是律师协助企业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助力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顺利融资的案例。本案中,律师根据天津市司法局和律师行业党委部署,参加“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凭借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精准分析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促成合同交易、缓解资金压力、防范法律风险,有力保障了防疫物质生产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