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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太热争风扇打架受伤,能认工伤吗基本事实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权,有权对阿辉的申请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阿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的事实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阿辉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阿辉所受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从本案查明事实可知,阿辉系与同事因电扇使用问题发生冲突而被推倒受伤,其受伤与所从事的本职工作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市人社局在受理阿辉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证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阿辉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需要指出的是,市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超过法定期限,因该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的整体合法性,法院予以指正,市人社局应切实予以改正。 综上,阿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阿辉的诉讼请求。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