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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起实施!最高法调整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大幅调高受案起点金额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幅调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金额。《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图片《通知》指出,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作出《通知》。

《通知》明确:“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通知》明确:“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通知》指出:“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曾发文予以调整,并于2018年发文对部分(黔、陕、甘、青、宁、新六个省级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又作出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调整大幅调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金额。以广东省为例,依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文件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10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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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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