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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登记的持股比例作为夫妻约定财产的意思表示,除非夫妻双方对此另行明确约定不能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登记的持股比例作为夫妻约定财产的意思表示,除非夫妻双方对此另行明确约定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P182-183页 向公司登记部门提交的协议或者章程和夫妻财产约定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向公司登记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股东出资协议中的出资比例主要解决股东与公司及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问题,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基于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考虑,并无财产约定的本意;而夫妻财产约定主要解决夫妻关系内部的问题,旨在解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破裂时的财产权问题。因此,不能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登记的持股比例作为夫妻约定财产的意思表示,除非夫妻双方对此另行明确约定。 尽管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特定夫妻财产归属不明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另行明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按照登记的持股比例归各自所有,则在双方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基本方式和原则处理。 在商业与家庭生活交织的现代社会,财产关系的界定尤为重要。向公司登记部门提交的协议或章程,与夫妻财产约定,看似都涉及财产分配,实则分属两个截然不同的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 。公司登记中的章程、股东名册以及股东出资协议里的出资比例,主要是为了解决股东与公司及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问题;而夫妻财产约定,则聚焦于夫妻关系内部,是夫妻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破裂时财产权的安排。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体现在适用场景上,更体现在法律性质和目的上。 (一)与公司及股东的紧密关联 公司章程堪称公司运营的 “宪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运营规则、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名册则是公司内部对股东身份和股权状况的记录,清晰地记载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关键信息,是确认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股东出资协议是股东之间就出资事项达成的约定,明确了各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比例以及利润分配等核心内容。这些文件中的出资比例,在确定股东身份、权利义务及利润分配上起着关键作用。 以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东的表决权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挂钩。出资比例高的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如修改章程、选举董事、决定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事项上,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在利润分配环节,也多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出资越多,分得的利润份额也就越大。在一家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科技公司中,甲股东出资 50%,乙股东出资 30%,丙股东出资 20%。在决定公司是否研发一款新软件时,甲股东凭借其出资比例优势,对该决策拥有更强的影响力;在公司盈利后进行利润分配时,甲股东也会按照 50% 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润分成。 (二)对外部第三人的重要意义 公司登记的这些文件,是外部第三人了解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信息的重要窗口。当外部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过查阅公司登记资料,能获取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股权比例等关键信息,从而评估公司的实力、信用状况以及交易风险 ,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 假设一家供应商准备与一家制造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原材料。在合作前,供应商通过查询制造企业在公司登记部门备案的章程和股东名册,了解到该企业的股东出资充实,股权结构稳定,这会增强供应商对合作的信心;反之,如果发现该企业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股权结构混乱的情况,供应商可能会重新评估合作风险,甚至放弃合作 。公司登记协议中的相关信息,为外部第三人提供了决策依据,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秩序 。 (一)婚姻存续期的财产规范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自主安排,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挥着关键作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种约定为夫妻双方提供了财产管理和分配的灵活性,满足了不同家庭的个性化需求 。 在财产界定上,夫妻可以明确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比如,一方的婚前房产,若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就成为夫妻共同的财富,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反之,若约定为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姻期间,该房产的处置权也主要归属于产权登记方 。在财产管理和使用方面,夫妻可以约定由一方负责家庭的日常开销,另一方负责投资理财,明确各自在财产管理中的职责 。或者约定共同财产用于特定的家庭目标,如子女教育基金的储备、购买房产等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约定男方的工资用于偿还房贷,女方的工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这样的约定使家庭财产管理更加有序,避免了因财产使用不明确而产生的矛盾 。 (二)婚姻破裂时的财产处理 当婚姻走向破裂,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它为财产分割提供了清晰、明确的依据 。在离婚时,双方只需按照之前的财产约定进行分割,大大减少了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 假设夫妻在婚姻期间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一辆汽车归男方所有 。当他们离婚时,按照约定,房产直接归女方,汽车归男方,无需再对这些财产进行复杂的评估和协商分割 。相比之下,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在离婚时可能会就房产和汽车的归属产生争执,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谈判、诉讼,甚至可能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夫妻财产约定还可以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这在离婚时能有效避免一方因不知情而承担过多债务的情况,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 (一)目的与功能大不同 公司登记协议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明确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公司与外部第三人之间交易的公平、安全与稳定 。它是公司开展商业活动的基础框架,为公司设立、运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能够有序地参与竞争。 夫妻财产约定则聚焦于夫妻关系内部,主要功能是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它尊重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的自主意愿,给予夫妻在财产分配上更大的灵活性,满足不同家庭在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多样化需求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边界,减少因财产问题产生的矛盾;在婚姻关系破裂时,为财产分割提供清晰的依据,避免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二)法律适用各有侧重 公司登记协议主要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商事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从商事活动的特点和需求出发,强调公司的组织性、规范性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对公司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确保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市场中的合法运营 。 夫妻财产约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条款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充分考虑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家庭伦理因素,侧重于维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保障家庭的和谐稳定 。在处理夫妻财产约定的纠纷时,法院会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同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约定的效力和财产的分配 。 (一)明确约定的形式与内容 虽然一般情况下,不能将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登记的持股比例直接视为夫妻约定财产的意思表示,但夫妻双方若有明确的另行约定,则是另一番情形 。这种约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稳定性 。在书面协议中,必须清晰、明确地表明将公司章程中的持股比例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意图 。不仅要提及具体的公司名称、对应的公司章程版本,还要详细阐述持股比例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分配方式 。 在财产归属方面,要明确各持股比例对应的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如股息、红利等,是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在股权处分权上,也需约定清楚夫妻一方对其名下股权进行转让、质押、赠与等处分行为时,是否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以及在未经同意情况下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 (二)案例分析与启示 在某起真实的离婚案件中,夫妻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广告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持股比例,并在公司章程的附则中特别注明 “本公司章程中登记的持股比例即为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财产约定,双方按照此持股比例享有公司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均以此为准进行财产分割” 。后来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法院依据公司章程中的这一明确约定,按照双方登记的持股比例进行了股权分割,使得案件得到了快速、公正的处理 。 这一案例充分表明,夫妻双方在涉及公司股权时,若能对持股比例与财产约定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不仅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避免因股权财产权益问题产生纠纷,更能在婚姻关系破裂时,为股权分割提供清晰、有力的依据,大大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其他夫妻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的家庭而言,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提醒夫妻在处理公司股权与夫妻财产关系时,要重视明确约定的重要性 。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